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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0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全面落实个体私营经济政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更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个体私营经济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和督查单位

  (一)自查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经委、市交委、市建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教委、市市容委、市农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质监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人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工商联,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

  (二)重点督查部门和地区: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市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各区县和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

  二、督查内容

  (一)自查和督查的重点是,对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3〕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4〕91号)、《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津政发〔2005〕55号)、《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津政发〔2006〕97号),以及各配套文件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要重点检查市场准入、下放权限、降低门槛、简化审批、便捷服务、取消收费、减少罚款、金融支持、土地使用、税收优惠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了解我市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三)制定全面落实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政策的整改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6月28日至7月10日)。由自查单位对文件中涉及到的本部门职能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督查室。

  (二)检查阶段(7月11日至7月22日)。由督查小组对重点督查的部门和地区就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写出督查报告,报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督查室。

  (三)总结阶段(7月23日至7月底)。由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督查室汇总情况,形成督查综合报告并报市领导。

  四、督查小组组成成员和督查分工

  第一组牵头单位:市教委;成员单位:市国资委、市建委。

  督查的部门和地区: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河东区。

  第二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成员单位:市统计局、市国土房管局。

  督查的部门和地区:市建委、市经委、市工商局、宝坻区。

  第三组牵头单位:市商务委;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局。

  督查的地区:河西区、河北区、武清区、北辰区。

  第四组牵头单位:市科委;成员单位:市物价局、市环保局。

  督查的地区: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

  第五组牵头单位:市交委;成员单位:市国税局、市监察局。

  督查的部门和地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容委、津南区。

  第六组牵头单位:市农委;成员单位:市规划局、市人事局。

  督查的地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西青区。

  第七组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成员单位:市工商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督查的部门和地区: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房管局、塘沽区。

  第八组牵头单位:市政府督查室;成员单位: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督查的部门和地区:市国资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大港区。

  第九组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成员单位:市市容委、市财政局。

  督查的部门和地区:市质监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汉沽区。

  第十组牵头单位:市审计局;成员单位:市质监局、市文化局。

  督查的地区:南开区、和平区、红桥区、东丽区。

  牵头单位委派一名副局级领导带队,成员单位选派一名处级干部参加。

  五、督查方式

  (一)对区县的督查。听取区县政府的工作汇报;组织召开由私营企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会员、个私协会会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对有关部门的督查。听取该部门的工作汇报;查阅能够反映该部门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文件、资料等。

  (三)进行问卷调查。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抽取200家私营企业、市个私协会负责抽取1000家个体工商户进行问卷调查。

  联系单位: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陈洪博、刘宪利;联系电话:84493607、24453627(传真)。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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