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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07〕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精神,进一步增强我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意义

  气象灾害是我市常发、易发、多发的自然灾害,每年都给我市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我市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更加频繁,暴雨(雪)、雷电、干旱、大风、冰雹、大雾、霾、沙尘暴、高温热浪、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以及山体滑坡、风暴潮、生物灾害、林区火灾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日趋严重。我市人口密集、经济发达,一旦遭受重大气象灾害,将会造成严重损失。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对防止和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增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救灾水平,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以滨海新区、中心城区为重点,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重点加强滨海新区大风、大雾、风暴潮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建立较为完善的港口、岸基、海洋自动气象站网和海上移动观测系统;建立实时监测、快速传递、高效分发的综合信息处理及综合气象服务平台,不断加强对国道、高速公路及山区道路沿线的气象监测,增强港口航运和公路交通气象保障能力。

  进一步完善与国家综合气象监测网相衔接、适合我市气候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区域气象监测网络。加快城市地面移动观测系统、大气边界层观测系统、地基高空探测系统、海洋气象观测系统和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系统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区和乡镇(街)加密自动雨量站网布局;建立和完善水文、雷电、路面状况、大气成分、土壤墒情、酸雨等城市专业气象观测网,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先进、地面与高空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牵头制定全市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系统建设规划,协调和指导农业、环保、水利、海洋、林业、交通、国土资源、公路等有关部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和共享平台。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预警。建立、完善市和区县两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完善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建立环渤海区域重大气象灾害预报跨部门应急会商分析和高效信息通报机制,做好暴雨(雪)、干旱、大风、风暴潮等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发挥我市气象部门的海河流域气象服务牵头单位作用,建立海河流域水文气象预警系统,提高对海河流域强降水、洪涝、干旱等灾害的预警能力。市气象部门要重点加强中小尺度数值天气预报模式运行和应用,加快建设灾害性天气短时临近预报预警业务系统,不断提高短期精细预报、强对流天气短时临近预报预警、气象灾害趋势滚动预测能力和水平,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产品客观化水平。

  (三)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列为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建设各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并不断拓展信息发布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发布内容和时间、次数。进一步完善和扩充气象影视、气象手机短信、气象声讯电话预警发布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逐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信息发布平台,与广播电视、公安、新闻出版、海洋、卫生等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发布渠道实现连接和共享。在发布公众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专项气象预报的同时,及时发布台风、暴雨(雪)、大风、大雾、雷电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等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新闻媒体,要及时增播或插播重大或突发性天气警报;各电信运营企业要做好信息发布和传输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保证气象通讯线路的畅通,为突发性灾害天气警报群发提供快速通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发送。在学校、医院、社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接收和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各防灾减灾部门和易受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要确保通讯联系通畅,及时接收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加强对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依托我市“城乡一体化”和农村信息化建设工程,实现广播、电视、电脑“村村通”,加快气象信息进村入户步伐。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建设。按照《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要求,市气象部门要制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灾害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滨海新区、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作用,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气象部门要在做好传统农业防雹工作的同时,加大云水资源开发力度,重点在水源地(水库)适时开展飞机、火箭等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和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建立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机制,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火灾、城市高温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农业、公安、消防、交通、气象、水利、环保、林业、海洋、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建立防范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及时更新和补充技术装备,通过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演练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和抢险救灾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研究制定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气象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预警灾害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按规定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御措施,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内涝、风暴潮、山体滑坡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水利部门要加强科学调度能力建设,全面做好洪水防御工作,提高防汛应急处置能力。全力做好气象灾害的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和物资储备,加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和调运网络;公安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切实保护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绝对安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受灾地区的良好治安秩序;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和制定气象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相关政策,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气象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影响作出评估,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性质及发展趋势,为组织减灾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五、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防灾减灾的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了解气象灾害在本地区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为科学防御气象灾害提供依据。市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监测与气象灾害评估方法的研究,开展各类气象灾害的高分辨率风险评估,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定期更新、发布区划结果,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气象灾害风险区划,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防雷装置隐患排查,定期检测,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出租车、建筑工地要加强气象灾害预防和应急工作。

  (二)抓紧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普查基础上,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制定气象灾害预防、救助和重建工作的技术标准,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三)加强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台风、洪涝、风暴潮、沙尘暴等重大气象灾害,科学制定防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和完善海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切实提高综合防御能力。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严格审查建筑物、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加强监督管理。

  (四)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和各区县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各级规划项目编制单位、审批部门及建设管理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并逐步将其纳入建设规划审批程序,提高防范和抵御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影响的能力。

  六、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体系建设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灾害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气象、市政、公安、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海洋、安全生产监督、民政、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环保、国土资源、海事、民航、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机制。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以及社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确保气象灾害预警预报预测系统、气象灾害应急保障体系、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气象灾害救助和重建等各类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不断增强全市重大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三)增强气象防灾减灾科技支撑能力。加快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市气象部门要积极开展国家级数值天气预报模式和气候系统模式产品本地化释用技术研究,发展区域中小尺度数值天气预报模式,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创新能力;气象、水利、农业、环保、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和城市发展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防灾减灾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市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四)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制和标准化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综合防御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力度,加大对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发布与传播、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快行业、区域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和修订,促进区域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五)努力增强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加强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自助能力。气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现有资源,建设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对全社会的防灾减灾科普教育。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经常性地开展大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传输媒介,采取公益广告、专题节目等形式,制作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科普类节目,加大气象科普知识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及时对气象灾害开展评估分析和解释说明,增强公众抗御各类气象灾害的信心,提高全社会支持、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自觉性。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市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各自职责和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通过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强化措施,真抓实干,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为实现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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