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政务、发布政令、指导工作、服务社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简介
敬告读者
年度寻刊
 请输入关键字
您当前的位置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08年新闻 > 第1期 正文
关于调整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津政发〔2007〕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综合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关于“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该条例第六条和第十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您是本站第

位访客
公报编辑部地址:和平区大沽路167号625室 邮编:300040 电话:23326541 传真:23317940
                       技术支持:北方网 津ICP备050009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