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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

津政发〔200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市委九届三次全会部署,按照“两个走在全国前列”和“一个排头兵”的重要要求,围绕实现“一二三四五六”奋斗目标,大力发扬真抓实干的作风,高标准高水平地完成每一项工作,实现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建立健全执行责任体系的意见》(津党发〔2007〕19号)和市领导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视督查工作作用

  政务督查是推动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手段。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有助于维护政府决策部署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政府的执行力;有助于完善由决策、执行、督办、反馈、调整等环节组成的政府工作流程,强化行政效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有助于各级领导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工作部署,提高政府的决策力;有助于推动政府系统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政府的亲和力。因此,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创新方式,提高水平,使督查工作在推动决策落实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把抓督查作为一项基本工作职能,认真解决重决策轻落实、重布置轻督查的问题,通过开展督查,抓好责任落实,确保决策目标的实现。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是落实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主体,主要领导要成为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凡是市人民政府文件、会议明确的任务和市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以及市政府督查室转办的重要事项,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办理;对事关大局和落实难度大的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协调,督促落实。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室要把抓落实作为重要任务,投入重要力量,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办公室主任要成为领导同志抓督查的主要助手,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作为工作重点,主管督查机构,主抓督查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机构作用。要赋予督查机构必要的督促催办、通报批评、组织协调、处理问题等职权,以保证督查工作效果。要为督查人员提供列席会议、阅读文件、随同领导检查等条件,使他们充分了解领导的决策意图、总体部署和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督查。

  三、建立健全督查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专职的督查机构,并配齐专职督查人员;职能多、任务重的部门也要设立专职督查机构;其他单位要配备从事督查工作的专职人员。

  各单位要选拔具有良好政治素质、较高行政管理水平、较强组织协调和文字能力的同志充实到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为督查机构酌情增配副职领导,适当高配工作人员,以提高督查工作权威性。要为督查机构配齐办公、交通、通信等设备,提供督查经费,为他们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要经过1至2年的努力,在全市形成上下畅通、运转灵活、工作高效的政务督查网络。

  四、明确督查工作任务

  各级督查机构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切实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督查工作任务主要是:政府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情况;《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文件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市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督查机构在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开展上述督查的同时,要对本单位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规范督查工作程序

  各级督查机构要在督前、督中、督后三个阶段和立项、实施、反馈三个环节上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规范。督查工作一般可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选题立项时,根据政府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的要求确定督查事项,制订督查方案,提出督查的内容、范围、方法、时间、组成人员和反馈方式等,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制定下发《督查通知》;二是实施督查时,督查人员要采取全面听、仔细问、认真查、现场看、随机访等方式,准确全面地掌握情况;三是督查结束后,要组织督查人员汇总情况,判断工作整体进展,分析发现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督查报告,报送有关领导。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全面反映工作完成情况。

  六、强化督查制度建设

  各级督查机构要进一步强化督查制度建设,以制度建设规范督查工作。一是强化执行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凡是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其他方式部署重点工作,都要在量化、细化决策目标的基础上,制定《工作任务分解明细表》,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使督查机构在检查落实情况时,可以督查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二是强化督办提示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政府系统实行目标责任执行情况督办提示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106号)要求,对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市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督促检查,并对落实不彻底或根本没有落实的,以及落实进展缓慢、没有完成计划进度或可能完不成任务的单位下发《督办提示单》,督促这些单位查找存在问题,分析产生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督查机构可参照执行这一做法。三是强化检查通报制度。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单位落实市人民政府重要部署和市领导重要批示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以通报形式,对任务完成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单位提出批评。

  七、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指导,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单位的业务指导,通过定期部署督查工作和召开经验交流会、问题研讨会等方式,推动基层督查机构完善督查制度,创新督查方式,提高督查效率。

  市政府督查室要制定和实施加强督查培训工作的意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活动。每年要对基层督查人员进行1至2次集中培训,每2年对全市督查工作负责人轮训一遍。

  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各单位落实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开展督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在每年年初评选出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予以表彰。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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