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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宽残疾人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

  

 津司发[2008]8

 

各区县司法局、残疾人联合会: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落实好《天津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市司法局与市残疾人联合会经共同协商,决定放宽残疾人法律援助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案件范围的限制。

 

二、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设立残疾人维权工作专项经费。

 

三、各区县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原则上在各区县残疾人维权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个别区县如经费确有困难,可由该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同意后,办案补贴在市残疾人维权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暂定为每件700元。

 

五、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天津市法律援助工作若干规定》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其办案补贴由各法律援助机构支付。

 

六、市司法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在市及各区县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津司发[2005]19号)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自2008226日起生效,2013225日废止。

 

各区县司法局、残疾人联合会要抓好落实,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援助力度,更好地服务于广大贫困残疾人,满足广大贫困残疾人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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