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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上成品油市场供应管理办法

 

津商务市场[2008]19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成品油海上供油的监督管理,规范海上成品油市场供应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治船舶供油作业对海域造成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天津市商务委、天津海事局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天津市商务委负责海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组织协调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天津海事局负责其辖区水域内海上船舶供油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监督管理。

 

二、天津市商务委、天津海事局以实施总量控制为原则,根据天津海上船舶成品油需求量和供油企业数量等共同编制天津海上成品油市场供应发展规划。

 

三、企业申请从事海上成品油供应活动,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企业取得天津海事局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后,向市商务委提出书面申请(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水上加油站的设置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取得市商务委核发的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

 

(二)水上加油站建设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企业向市商务委申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3.市商务委核发的水上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

 

4.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四、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和终止经营,按照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五、市商务委对海上成品油供应的经营资格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市商务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市商务委将撤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应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七、企业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或可能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八、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规范经营活动和作业行为。对违法、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和作业的企业,市商务委和天津海事局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

 

  九、本办法有效期 5 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天 津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〇〇八年四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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