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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津政令第4号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8年4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推进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3件政府规章和225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 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3件政府规章目录

      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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