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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技术创新奖奖励办法(试 行)

 

 

津园区管发[2008]9

 

                                    

第一条 为推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奖励在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辖区内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创新是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通过自主创新,促进科研、技术开发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 技术创新奖的奖金从自主创新资金中列支,由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小组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监管。

 

第五条 技术创新奖设立重大技术创新奖、产学研合作突出贡献奖、知识产权工作优秀企业奖、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四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

 

(一)重大技术创新奖设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特别奖奖给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金分别为1000万元、200万元;一等奖奖金100万元;二等奖奖金50万元。

 

(二)产学研合作突出贡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一等奖1个,奖金30万元;二等奖2个,每个奖金10万元。

 

(三)知识产权工作优秀企业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一等奖1个,奖金30万元;二等奖2个,每个奖金10万元。

 

(四)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奖5个,每个奖金30万元。

 

第六条 技术创新奖奖金主要用于支持获奖企业的技术创新。其中,不超过5%的奖金可奖励对企业技术创新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产学研合作突出贡献奖奖金由企业在产学研合作单位中进行合理分配。

 

第七条 评审期内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天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可申报重大技术创新奖:

 

1.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可申报重大技术创新奖特别奖;

 

2.企业拥有高水平的研发机构,评审期内获得天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上年度收入达2亿元以上。同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可申报重大技术创新奖一等奖;

 

3.企业拥有高水平的研发机构,评审期内获得天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上年度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同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可申报重大技术创新奖二等奖。

 

第八条 企业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经济效益显著,技术达到国际水平,且企业上年度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可申报产学研合作突出贡献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通过合作的企业申报)。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知识产权工作优秀企业奖:

 

1.企业设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制定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

 

2.在评审期内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累计超过40项;

 

3.企业上年度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奖:

 

1. 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且企业上年度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2. 技术创新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拥有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 企业成长性好,市场开拓能力强,连续两年保持35%以上增长速度,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管委会成立“技术创新奖评审工作组”负责组织高新区技术创新奖的评奖工作,日常工作由管委会科学技术局负责。

 

第十二条有关企业和个人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的,由管委会取消评奖资格,收回奖金和奖励证书。

 

第十三条 高新区技术创新奖的申报与评审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5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517日。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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