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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86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58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一)自20087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同时,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0%提高到11%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三)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74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8469元)。单位核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740元的和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以740元为缴存基数。

 

单位和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单位在200811日至20086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086月的月均工资总额。

 

二、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提高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二)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2006年、2007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分别为1422元、1694元),可以申请降低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三)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2006年、2007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分别为948元、1129元),可以申请缓缴2008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符合欠缴年度

 

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按欠缴年度申请条件和缴存比例政策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欠缴20062007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也可按照本条第(二)项执行。(2004年、2005年、2006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分别为1052元、1196元、1422元)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制定补缴计划,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后,进行一次性或分期补缴。

 

(五)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上限的,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签章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或备案手续。办理时,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1. 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须提供:《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一份、单位上一会计结算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或《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一份。《财务报表》中反映单位欠税的,还应提供补足税款的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2.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申请降低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须提供:《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以下简称“《降低(缓缴)申请表》”)一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20062007两年反映单位亏损情况的审计报告及复印件一份,《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以下简称“《超级汇总表》”)及复印件一份。

 

(2)申请降低2006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若单位属于经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及市国资委或区县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须提供《降低(缓缴)申请表》一份;若单位不属于困难企业的,须提供《降低(缓缴)申请表》一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申请降低比例年度前两年反映单位亏损情况的审计报告及复印件一份、《超级汇总表》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降低2005年及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须提供:《降低(缓缴)申请表》一份、欠缴年度《财务报表》一份、上一年度《超级汇总表》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须提供:《降低(缓缴)申请表》一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20062007两年反映单位亏损情况的审计报告及复印件一份、《超级汇总表》及复印件一份。

 

4.申请缴存基数上限备案

 

单位须提供:《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备案表》一份。

 

三、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年度检验

 

(一)单位办理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时,须同时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611号)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年度检验。200811日后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不须同时进行年度检验。

 

(二)单位办理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时,本单位有正常缴存职工未换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应由单位或职工本人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换卡手续。

 

四、办理程序

 

单位应在缴存2008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于623日至720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和年检手续。

 

(一)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

 

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网上调整单位”),在网上下载《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以下简称“《调整清册》”),填写《调整清册》完毕后传递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建设银行。

 

柜台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柜台调整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     领取住房公积金调整资料

 

单位经办人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调整清册》一式三份或“调整清册数据盘”及“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光盘。

 

2.核定调整后缴存额并填写调整表册

 

单位经办人按照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政策,核定每位职工的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并填写《调整清册》一式三份(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或“缴存额调整程序”调整的,导入“调整清册数据盘”,填写相应内容并保存《调整清册》后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2.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单位经办人持《调整清册》一式三份(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或“缴存额调整程序”的单位同时报送“调整清册数据盘”一份)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

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单位缴存额调整登记并打印《受理通知书》一份。单位于6个工作日后到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审核后的《调整清册》一份。

 

(二)调整缴存额后首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后,首月按照调整后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当月无新开户、销户、转入、转出、封存、启封职工的,应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后《调整清册》中的本月汇缴人数、汇缴金额和调整前后差额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补缴缴存)汇总表》(以下简称“《缴存汇总表》”)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有新开户、销户、转入、转出、封存、启封、个人补缴职工的,单位应依据当月人员变化情况填写《缴存汇总表》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减少清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 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

 

200811日前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应于缴存额调整期间办理年检手续。柜台调整单位应在办理调整业务同时办理年检手续;网上调整单位应在网上缴存额调整前办理年检手续。

 

1.     领取年检资料

 

单位经办人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前台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登记表》(以下简称“《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其中,柜台调整单位同时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相关资料。

 

2.     核对并填写年检登记信息

 

单位经办人核对《年检登记表》内容,对需要变更的项目,在相应空格处填写正确内容;对不需要变更的项目,相应空格处不填写任何内容。

 

在填写《年检登记表》上“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时,登记单位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单位”行填写上级单位《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中的组织机构代码及上级单位名称,人数不填写;登记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账户内含其他有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职工的,在“从属登记单位”行填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和人数。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

 

3.     办理年检手续

 

单位持以下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年检手续:

 

(1)《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

 

(2)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及一份复印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提供);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一份复印件;

 

(4)《超级汇总表》及一份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副本。

 

五、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领导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级领导要列入议事日程,组织房改、劳动、人事、财务等部门人员,集中精力、抓紧时间认真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及时交回核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六、本通知有效期自200871日至20096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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