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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举办期间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起降飞行的通告

津政发〔2008〕62号

  为保障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安全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09号)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举办期间,本市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起降、飞行。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8年7月20日至9月25日,全市行政区域为临时空中限制区。在空中限制区内,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在地面以及空中进行起降、飞行活动。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需要利用小型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须经北京奥组委审核后,按照有关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在飞行限制期内,民航、体育、气象以及其他涉及小型航空器、航空器材的单位,要强化对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的监控,严格落实禁飞规定。公安、工商、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三、对不遵守临时空中限制规定、妨害空中安全的单位和个人,由民航、体育、气象等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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