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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套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审批权限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津党发〔2008〕6号),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配套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审批权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其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及章程由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其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及章程由市商务委审批。

  三、凡国家对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领域,该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及章程仍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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